“12345”数说《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附视频)

来源:欧宝软件    发布时间:2025-04-11 06:42:47

  《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9月10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月19日起施行。

  《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填补了上位法空白,全文共12条,立足群众急难愁盼,聚焦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缺位、防范不严等失控漏管问题,坚持实用管用、务求实效,充分运用市场规律,盘活闲置厂房,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租赁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建筑。

  涉及条款: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针对一租了之、带病出租、只用不管等问题,《规定》明确出租、承租、转租三类职责。

  出租人需履行事先告知消防审批情况,设立、更新租赁信息牌,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组织联合消防演练等职责。

  涉及条款:第四条 租赁厂房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在租赁厂房醒目位置设立租赁信息牌,公示出租人、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等信息,有关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三)同一宗用地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消防演练;

  承租人需履行事先告知火灾危险性类别等信息并在租赁信息牌公示,组织消防培训、演练,保障疏散通道畅通等职责。

  涉及条款:第五条 租赁厂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事先告知出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工艺环节等信息,并在租赁信息牌公示,有关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二)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不得高于租赁厂房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

  (三)在租赁厂房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逃生图,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涉及条款:第六条 承租人将租赁厂房转租的,对转租部分同时承担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承租人对转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一方临时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应当依规定办理动火审签手续,并提前告知其他使用人。

  涉及条款:第七条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一方临时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依规定办理单位内部动火审签手续,提前告知其他使用人,落实现场监护,采取对应消防安全措施。

  按照标准不需要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租赁厂房应当设置具有联动响应功能的逃生警报装置,实现一处报警、整栋响应。

  涉及条款:第八条 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需要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租赁厂房,出租人应当设置具有联动响应功能的逃生警报装置。

  建立租赁厂房消防安全数字化管控系统,实现厂房租赁信息、安全监管信息线上流转,保证线下联动精准治理。

  涉及条款:第九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租赁厂房消防安全数字化管控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厂房租赁信息并上传管控系统。

  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机构)建立租赁厂房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机制,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上传管控系统。

  租赁厂房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规划用途要求;有关部门发现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建筑,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房子使用安全、违反法律建筑处置等规定处理。

  涉及条款:第十条 租赁厂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规划用途要求。

  有关部门发现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建筑,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房子使用安全、违反法律建筑处置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厂房租赁信息并上传管控系统,实现企业“零跑腿”。

  消防、应急管理、建设、经信等部门建立租赁厂房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机制,减少扰企扰民。

  租赁各方要主动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落实的同时还要遵守其他消防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规定》设置三项处罚内容,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涉及条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人未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设立租赁信息牌或者公示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相符;

  (二)承租人未按照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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